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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
关于“未保法”的思考:奇特判决难以执行,伤害的是成人利益还是儿童利益?
——一名父亲的六一情怀和对海口市中院院长的请教

口 周生
今天是国际儿童节,想想国际上仍有那么多儿童生活在战火纷飞、新冠病毒等肆虐的国度,而我们的老少儿童在享受着快乐时光,这是一件多么值得自豪的事情!
但是,作一个5岁孩子的父亲,我一点都快乐不起来,为什么?因为贵院对一起抚养权案的反常判决。
伴随着儿童节的快乐歌声和众多家庭的温馨气氛,我特别想问候海口中院的领导和该案的主审法官,你们可有儿女?是否正在享受或准备迎接含饴弄孙的天伦?家庭可否幸福圆满安好?今天小学、幼儿都放假了,如果你们家里有小孩子的话,虽然大人不放假,你们回到家也还得和孩子们热热闹闹地过个节吧?
但是,你们是否想过,在海口,在你们职责所在的辖区,有这么一个家庭,有这么一个父亲,因为你们判案的突出表现,六一节也没法带孩子玩耍,连春节都不能见儿子一面,一把屎一把尿带了孩子3年的奶奶在春节期间都不能和孙子团聚?甚至,从2019年春节后起,他们一年都见不到孩子3次?哪怕借助法律强制措施,但至今也有半年没见过孩子了。如果当时把抚养权判给我,这样的事都不会有。
一个月3小时,一年36小时。我不知道贵院是从哪个犄角旮旯找的依据和参照?满世界寻找类似判例也如大海捞针一无所获。
我却找到了法律对于服刑人员的探监规定,服刑犯每月有1小时会见亲人的权利,表现好的还可以增加次数和时间。
试问,我作为一个依法享有公民所有合法权利的正常市民,遵纪守法的国家干部、爱国奉献的退役军警连天经地义看望孩子的权利都被弄得像犯人会见家人了,甚至还不如?!我成了什么了?是需要限制和剥夺权利的危险分子、犯罪分子?
贵院在判决书里说,探视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融洽孩子与父母的感情,有利于孩子健康,那贵院为什么还作出这种苛刻的判决,你觉得这一个月3个小时、一年36小时的时间能够实现判决声称的设立探视权的初衷吗?
而且,仅仅是这一个月3小时的探视时间,因为你们的不合理判决都难以得到保证,需要一次次申请强制执行、复议、裁定,这就是贵院如此判决希望达到的效果?
我在一审二审中反复表达了孩子由我抚养更加合适理由、依据,也表达了如果由对方抚养我的探视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担忧及其理由、现实依据,但法院直接无视我各种合理请求和有力证据,无视双方给予对方探视条件上的巨大反差和隐藏的执行风险,贵院更是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将我的探视权规定为每月3小时!这么奇怪的判决是如何经过合议庭认定的?法官们的法律精神、常识到哪里去?贵院说一审存在不当,予以纠正,那纠正体现在哪?(还借助了申请重审、抗诉等法律渠道,无一有效,另文有叙)
孩子是双方的孩子,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无视本人更合适抚养孩子的事实基础和条件,要将抚养权给女方,那么也应该充分保障本人这一方的探视权利。
而从和谐和安抚的角度来说,对于未争得抚养权的一方,尤其是其依据和理由更充分的一方,还应该在探视权等方面予以更多的考虑,应该进行适当的倾斜和补偿。
这才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利用,这才是法律立法初衷的体现,这才是执法为民宗旨的实践,这才是对和谐社会的诠释和维护!
我想,这些道理不用来讲,你们一个个都是老法官,有多年的从业经历,而我仅仅是一名军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在政法系统工作了16年,至今又在某领域从事执法工作多年,但是我自认为对法律了解的皮毛都不够,肯定轮不到我来给各位讲道理。但是,请你们给一名案件当事人讲清楚,这是为什么?释法,这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应有之义。何况,不是案件要终身负责吗?
贵院审判的案件是这么个难执行的结果,你们觉得法院对得住自己的职责,法官对得住自己的专业素养吗?

习总书记早就说过,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你觉得我这样说过份吗?
在最近一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异议裁定书上,法官这么写道:“为了使探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果,探视方与协助配合义务方应当积极有效沟通,确定探视的时间与地点,保障有探视权一方享有充分的探视时间及探视地点,给予享有探视权一方与子女间有效联系感情的环境,而不是为“探视”而探视,这不是法律设立探视权的初衷。探视权是一项长期行使的权利,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登台的重要途径……”
说得多好!我很敬佩这位法官对立法本意和执法者以人为本善意的理解和融会贯通,如果每一名法官都能如此深入地理解法律,以人为本地执行法律,也就没有今天的这些不平之事,社会将增加更多和谐与快乐。
今天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起正式实施的日子。修订后的“未保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全方位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我想请教的是,如果因为不合理的判决导致执行难,导致未获抚养权一方的探视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你觉得损害的只是这一方成人的利益吗?
家庭破裂,本身已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或许孩子幼小时不觉得。但是孩子的成长是离不开父母之爱的,随着孩子的成长,这种爱的缺失带来的影响会不断表现出来。当然,也许有的伤害要等很长的时间才会慢慢出现,这意味对其人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见过太多的案例,不用赘述。
孩子的童年不能重来,孩子的成长不能重来,尤其是对一个男孩子而言,父亲的形象父爱的力量是其形成健全人格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孩子幼小,他或许不知,但是等孩子长大,或许在责怪父母的同时,每每六一时想问候各位的不必是我,而是孩子自己。
祝孩子们节日快乐,也愿你们节日同乐。

——一名父亲的六一情怀和对海口市中院院长的请教
口 周生
今天是国际儿童节,想想国际上仍有那么多儿童生活在战火纷飞、新冠病毒等肆虐的国度,而我们的老少儿童在享受着快乐时光,这是一件多么值得自豪的事情!
但是,作一个5岁孩子的父亲,我一点都快乐不起来,为什么?因为贵院对一起抚养权案的反常判决。
伴随着儿童节的快乐歌声和众多家庭的温馨气氛,我特别想问候海口中院的领导和该案的主审法官,你们可有儿女?是否正在享受或准备迎接含饴弄孙的天伦?家庭可否幸福圆满安好?今天小学、幼儿都放假了,如果你们家里有小孩子的话,虽然大人不放假,你们回到家也还得和孩子们热热闹闹地过个节吧?
但是,你们是否想过,在海口,在你们职责所在的辖区,有这么一个家庭,有这么一个父亲,因为你们判案的突出表现,六一节也没法带孩子玩耍,连春节都不能见儿子一面,一把屎一把尿带了孩子3年的奶奶在春节期间都不能和孙子团聚?甚至,从2019年春节后起,他们一年都见不到孩子3次?哪怕借助法律强制措施,但至今也有半年没见过孩子了。如果当时把抚养权判给我,这样的事都不会有。
一个月3小时,一年36小时。我不知道贵院是从哪个犄角旮旯找的依据和参照?满世界寻找类似判例也如大海捞针一无所获。
我却找到了法律对于服刑人员的探监规定,服刑犯每月有1小时会见亲人的权利,表现好的还可以增加次数和时间。
试问,我作为一个依法享有公民所有合法权利的正常市民,遵纪守法的国家干部、爱国奉献的退役军警连天经地义看望孩子的权利都被弄得像犯人会见家人了,甚至还不如?!我成了什么了?是需要限制和剥夺权利的危险分子、犯罪分子?
贵院在判决书里说,探视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融洽孩子与父母的感情,有利于孩子健康,那贵院为什么还作出这种苛刻的判决,你觉得这一个月3个小时、一年36小时的时间能够实现判决声称的设立探视权的初衷吗?
而且,仅仅是这一个月3小时的探视时间,因为你们的不合理判决都难以得到保证,需要一次次申请强制执行、复议、裁定,这就是贵院如此判决希望达到的效果?
我在一审二审中反复表达了孩子由我抚养更加合适理由、依据,也表达了如果由对方抚养我的探视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担忧及其理由、现实依据,但法院直接无视我各种合理请求和有力证据,无视双方给予对方探视条件上的巨大反差和隐藏的执行风险,贵院更是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将我的探视权规定为每月3小时!这么奇怪的判决是如何经过合议庭认定的?法官们的法律精神、常识到哪里去?贵院说一审存在不当,予以纠正,那纠正体现在哪?(还借助了申请重审、抗诉等法律渠道,无一有效,另文有叙)
孩子是双方的孩子,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无视本人更合适抚养孩子的事实基础和条件,要将抚养权给女方,那么也应该充分保障本人这一方的探视权利。
而从和谐和安抚的角度来说,对于未争得抚养权的一方,尤其是其依据和理由更充分的一方,还应该在探视权等方面予以更多的考虑,应该进行适当的倾斜和补偿。
这才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利用,这才是法律立法初衷的体现,这才是执法为民宗旨的实践,这才是对和谐社会的诠释和维护!
我想,这些道理不用来讲,你们一个个都是老法官,有多年的从业经历,而我仅仅是一名军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在政法系统工作了16年,至今又在某领域从事执法工作多年,但是我自认为对法律了解的皮毛都不够,肯定轮不到我来给各位讲道理。但是,请你们给一名案件当事人讲清楚,这是为什么?释法,这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应有之义。何况,不是案件要终身负责吗?
贵院审判的案件是这么个难执行的结果,你们觉得法院对得住自己的职责,法官对得住自己的专业素养吗?
习总书记早就说过,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你觉得我这样说过份吗?
在最近一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异议裁定书上,法官这么写道:“为了使探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果,探视方与协助配合义务方应当积极有效沟通,确定探视的时间与地点,保障有探视权一方享有充分的探视时间及探视地点,给予享有探视权一方与子女间有效联系感情的环境,而不是为“探视”而探视,这不是法律设立探视权的初衷。探视权是一项长期行使的权利,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登台的重要途径……”
说得多好!我很敬佩这位法官对立法本意和执法者以人为本善意的理解和融会贯通,如果每一名法官都能如此深入地理解法律,以人为本地执行法律,也就没有今天的这些不平之事,社会将增加更多和谐与快乐。
今天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起正式实施的日子。修订后的“未保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全方位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我想请教的是,如果因为不合理的判决导致执行难,导致未获抚养权一方的探视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你觉得损害的只是这一方成人的利益吗?
家庭破裂,本身已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或许孩子幼小时不觉得。但是孩子的成长是离不开父母之爱的,随着孩子的成长,这种爱的缺失带来的影响会不断表现出来。当然,也许有的伤害要等很长的时间才会慢慢出现,这意味对其人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见过太多的案例,不用赘述。
孩子的童年不能重来,孩子的成长不能重来,尤其是对一个男孩子而言,父亲的形象父爱的力量是其形成健全人格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孩子幼小,他或许不知,但是等孩子长大,或许在责怪父母的同时,每每六一时想问候各位的不必是我,而是孩子自己。
祝孩子们节日快乐,也愿你们节日同乐。
Feb
3
疑案研讨:请傅法官给草民释释法,每月3小时的探视时间是怎么精准计算出来的?
千古奇谭 传媒沙龙 1月16日
最近,海口市中院作出了一起令法律界人士哗然的抚养权争夺案终审判决。我们先不必去理会这当事双方的是是非非,至少从文书看,双方当事人工作都还算体面,不是天天想干违法犯罪勾当之徒。那么这判决奇葩在哪呢?
让我们先看看这判决:“上诉人×××(孩子父亲)可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孩子母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三小时为限,以×××(儿子)经常居住地或由××(孩子母亲)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见(2019)琼01民终3844号,审判长:傅萍)。
各位朋友,各位法律界大咖,请问你们见过这样的在时间、地点上如此苛刻如此处心积虑地进行详细规定的判决吗?
插一句交待背景资料的话,当事双方均为再婚,且都已生育过孩子,且女方有一女儿的抚养权,而男方未获孩子抚养权。案件双方争夺的是共同生育的儿子的抚养权。女方起诉离婚时孩子近3岁,出生后到立案前一直在男方小区生活,期间双方分居两年,主要由孩子奶奶和父亲照看(案前女方以带孩子吃饭为由从奶奶手中把孩子接走不再送来)。
由于该案一审判决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但未明确探视时间,女方以此为由继续把持孩子不给男方探视,男方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可以说,这样的苛刻的奇葩判决,不仅随便在身边或法律文书库中抽样调查都绝难遇到一个案例!即便同样是该案女方当事人在之前与前夫争夺女儿的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给同样未获抚养权的男方的探视权是“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早上9点至晚上20点”对孩子进行探望,也并未限制地点(见(2014)美民一初字第2207号)!何况本案中从文书上看,无论生活环境、学习条件、收入水平男方的抚养条件还更比其前夫的情况更好一些!但是判决怎么差别如此之大?
这一判决让男方乃至法律界人士都难以理解,男当事人打电话请其解释法律依据,傅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接与男当事人交流,更不用说耐心释法和对男当事人进行适当安抚了,这让男当事人更加愤怒,进而先后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
先不说案件的其他方面,仅说这样的判决词,着实让人不解,不仅当事人,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其他市民也都希望该案的审判长傅大法官出来走几步,给广大吃瓜群众普普法:您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一个孩子3年来一直在父亲小区生活,主要由奶奶帮助男方照看。离婚后,结果男方不仅未获抚养权,而且连探视权在男方看来都几乎等同于完全剥夺,这其中的反差不是一般的大!尽管我们很想知道法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超常情越常理的判决,公众也无从得知到底判决前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因素对结果造成如此反常的影响,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
即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都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的,而且会见的时间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而宽管级罪犯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那么,问题自然就来了:即使这个男方当事人是个服刑罪犯,他也有这些会见亲属的基本权利和时间保障(从利于改造来说也应该),何况孩子还有一个天天带他的奶奶。即使你不希望孩子见“罪犯”,那么对作为抚养了孩子3年的同为女性的奶奶,难道这位女性的审判人员就没有了一点点基本的同理心了?
回顾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之后,更多的女性法官走上了司法岗位,这本身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女性法官由于男女性别的天然差别,总体上更具有耐心、细心、同情心等性别特质,确实在某些审判领域具有男性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女性视角的态度和看法,也即审判风格,如涉及婚姻、家庭、弱势群体等情感因素较多的案件的审判和调解方面,比男性更能提高案件的质量,更能优化我国法官配置结构。
但是傅大法官作为法律人士眼里的老法官,却似乎没有把女性的这种审判、调解优势发挥出来,而是完全站在女性的立场上,处心积虑地片面为女方当事人着想,甚至不惜越厨代庖,把男方当事人的利益置于脑后,作出女方当事人都没有要求的精确、苛刻的、“周到”的、超诉讼要求的奇葩判决,这不能不说是其他法律界人士甚至连让她的同行们都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指不定是要载入史册的!
应该说,在判决时,法官本应谨慎对待孩子的抚养权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男方本身有充分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男方合理合法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即使想继续坚持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也必须明确法律准绳和事实依据,并在探视权上充分考虑男方作为天天与孩子生活一方亲人的感受和接受程度!(文书表明,男方主张抚养权给女方的探视时间是每月4次,每次1天,或每月2次,每次2天)
尤其是男方多次反映女方把持孩子,非法剥夺与孩子见面的权利,在一审后女方又拒绝男方探视,二审时男方要求法庭考虑这个因素对男方探视权执行的影响,法官应该予以重视,充分评估执行难的风险,考虑男方的合理诉求,作出更合情合理的判决,至少要确保男方的起码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双方在女方小区曾发生过多次争执,且男方也反映女方把持孩子不让男方见孩子时曾以男方闹事为由叫来保安粗暴驱赶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如果探视地限在女方小区,势必让双方尴尬,可能产生新的矛盾,法官应该避免这种不利于探视的规定。
可惜的是,这位女法官并没有这样做。判决书表现出来的是,法庭并未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做如此细致的调查和考虑,或许是主客观上条件不允许。虽然不这么做看似也没有问题,但这种行为本身就已与“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谐”等法治精神和价值要义以及司法改革实现人员合理分流配置的初衷若即若离了,更遑论她未在时间上对男方作出更多更大的安抚性补偿,反而作出了比女方诉求更具体、更精确(到小时)、更苛刻(每月只有3小时且需在本市区指定地点)的判决,这岂不更加挑起男方的愤恨情绪,挑战社会公众的心理情感、公序良俗乃至法律的初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吗?
我们就纳闷了:法院让更多女法官审理婚姻案件看重的就是女性的优势,怎么具体到了这里就找不到一丁点体现了呢?这样反常的判决,别说什么法律是有温度的(有也是单方个别感知的),也别说要体现法律的初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更别说实现“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产生良好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了,就说最基本的人性、人性,这里拿起高倍放大镜,能看到几丝几毫?
再从审判效率、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角度来说,由于案件的审判过程表现得粗放和投入不够,该案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危害。且在本案调解环节,男方同意进行调解,又提交了作出很大让步的调解意见书,请法庭调解,但是法庭并未召集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是简单以女方拒绝调解为由放弃了努力,貌似节省了时间、精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结果导致男方当事人只得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这除了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外,也增加法院的司法成本,降低了法院总体的审判效率!
这跟影片《南平红荔》 讲述的 詹法官(女法官)处理一系列案件所展示的女性优势相差太远了!
任何孩子抚养权的判决理应以有利孩子的成长为导向,本案相关材料表明,孩子3年来生活在男方小区,主要由奶奶和父亲照看(女方曾当庭承认在双方分居两年多时间里随男方生活),从孩子、奶奶、父亲几乎天天见面到每月只能见1次,平均每周才45分钟(且还难以执行),这样的变化对孩子有利吗?说好的司法解释关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等规定条款呢,不知道这位傅法官还记不记得!
这样的奇葩判决,男方当事人不愤怒才怪!每一个有基本是非良知的人看了不惊诧才怪!可谓是,天不怒人怒,人不怒天也要怒!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千古奇谭 传媒沙龙 1月16日
最近,海口市中院作出了一起令法律界人士哗然的抚养权争夺案终审判决。我们先不必去理会这当事双方的是是非非,至少从文书看,双方当事人工作都还算体面,不是天天想干违法犯罪勾当之徒。那么这判决奇葩在哪呢?
让我们先看看这判决:“上诉人×××(孩子父亲)可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孩子母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三小时为限,以×××(儿子)经常居住地或由××(孩子母亲)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见(2019)琼01民终3844号,审判长:傅萍)。
各位朋友,各位法律界大咖,请问你们见过这样的在时间、地点上如此苛刻如此处心积虑地进行详细规定的判决吗?
插一句交待背景资料的话,当事双方均为再婚,且都已生育过孩子,且女方有一女儿的抚养权,而男方未获孩子抚养权。案件双方争夺的是共同生育的儿子的抚养权。女方起诉离婚时孩子近3岁,出生后到立案前一直在男方小区生活,期间双方分居两年,主要由孩子奶奶和父亲照看(案前女方以带孩子吃饭为由从奶奶手中把孩子接走不再送来)。
由于该案一审判决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但未明确探视时间,女方以此为由继续把持孩子不给男方探视,男方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可以说,这样的苛刻的奇葩判决,不仅随便在身边或法律文书库中抽样调查都绝难遇到一个案例!即便同样是该案女方当事人在之前与前夫争夺女儿的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给同样未获抚养权的男方的探视权是“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早上9点至晚上20点”对孩子进行探望,也并未限制地点(见(2014)美民一初字第2207号)!何况本案中从文书上看,无论生活环境、学习条件、收入水平男方的抚养条件还更比其前夫的情况更好一些!但是判决怎么差别如此之大?
这一判决让男方乃至法律界人士都难以理解,男当事人打电话请其解释法律依据,傅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接与男当事人交流,更不用说耐心释法和对男当事人进行适当安抚了,这让男当事人更加愤怒,进而先后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
先不说案件的其他方面,仅说这样的判决词,着实让人不解,不仅当事人,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其他市民也都希望该案的审判长傅大法官出来走几步,给广大吃瓜群众普普法:您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一个孩子3年来一直在父亲小区生活,主要由奶奶帮助男方照看。离婚后,结果男方不仅未获抚养权,而且连探视权在男方看来都几乎等同于完全剥夺,这其中的反差不是一般的大!尽管我们很想知道法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超常情越常理的判决,公众也无从得知到底判决前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因素对结果造成如此反常的影响,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
即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都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的,而且会见的时间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而宽管级罪犯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那么,问题自然就来了:即使这个男方当事人是个服刑罪犯,他也有这些会见亲属的基本权利和时间保障(从利于改造来说也应该),何况孩子还有一个天天带他的奶奶。即使你不希望孩子见“罪犯”,那么对作为抚养了孩子3年的同为女性的奶奶,难道这位女性的审判人员就没有了一点点基本的同理心了?
回顾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之后,更多的女性法官走上了司法岗位,这本身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女性法官由于男女性别的天然差别,总体上更具有耐心、细心、同情心等性别特质,确实在某些审判领域具有男性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女性视角的态度和看法,也即审判风格,如涉及婚姻、家庭、弱势群体等情感因素较多的案件的审判和调解方面,比男性更能提高案件的质量,更能优化我国法官配置结构。
但是傅大法官作为法律人士眼里的老法官,却似乎没有把女性的这种审判、调解优势发挥出来,而是完全站在女性的立场上,处心积虑地片面为女方当事人着想,甚至不惜越厨代庖,把男方当事人的利益置于脑后,作出女方当事人都没有要求的精确、苛刻的、“周到”的、超诉讼要求的奇葩判决,这不能不说是其他法律界人士甚至连让她的同行们都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指不定是要载入史册的!
应该说,在判决时,法官本应谨慎对待孩子的抚养权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男方本身有充分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男方合理合法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即使想继续坚持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也必须明确法律准绳和事实依据,并在探视权上充分考虑男方作为天天与孩子生活一方亲人的感受和接受程度!(文书表明,男方主张抚养权给女方的探视时间是每月4次,每次1天,或每月2次,每次2天)
尤其是男方多次反映女方把持孩子,非法剥夺与孩子见面的权利,在一审后女方又拒绝男方探视,二审时男方要求法庭考虑这个因素对男方探视权执行的影响,法官应该予以重视,充分评估执行难的风险,考虑男方的合理诉求,作出更合情合理的判决,至少要确保男方的起码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双方在女方小区曾发生过多次争执,且男方也反映女方把持孩子不让男方见孩子时曾以男方闹事为由叫来保安粗暴驱赶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如果探视地限在女方小区,势必让双方尴尬,可能产生新的矛盾,法官应该避免这种不利于探视的规定。
可惜的是,这位女法官并没有这样做。判决书表现出来的是,法庭并未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做如此细致的调查和考虑,或许是主客观上条件不允许。虽然不这么做看似也没有问题,但这种行为本身就已与“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谐”等法治精神和价值要义以及司法改革实现人员合理分流配置的初衷若即若离了,更遑论她未在时间上对男方作出更多更大的安抚性补偿,反而作出了比女方诉求更具体、更精确(到小时)、更苛刻(每月只有3小时且需在本市区指定地点)的判决,这岂不更加挑起男方的愤恨情绪,挑战社会公众的心理情感、公序良俗乃至法律的初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吗?
我们就纳闷了:法院让更多女法官审理婚姻案件看重的就是女性的优势,怎么具体到了这里就找不到一丁点体现了呢?这样反常的判决,别说什么法律是有温度的(有也是单方个别感知的),也别说要体现法律的初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更别说实现“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产生良好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了,就说最基本的人性、人性,这里拿起高倍放大镜,能看到几丝几毫?
再从审判效率、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角度来说,由于案件的审判过程表现得粗放和投入不够,该案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危害。且在本案调解环节,男方同意进行调解,又提交了作出很大让步的调解意见书,请法庭调解,但是法庭并未召集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是简单以女方拒绝调解为由放弃了努力,貌似节省了时间、精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结果导致男方当事人只得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这除了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外,也增加法院的司法成本,降低了法院总体的审判效率!
这跟影片《南平红荔》 讲述的 詹法官(女法官)处理一系列案件所展示的女性优势相差太远了!
任何孩子抚养权的判决理应以有利孩子的成长为导向,本案相关材料表明,孩子3年来生活在男方小区,主要由奶奶和父亲照看(女方曾当庭承认在双方分居两年多时间里随男方生活),从孩子、奶奶、父亲几乎天天见面到每月只能见1次,平均每周才45分钟(且还难以执行),这样的变化对孩子有利吗?说好的司法解释关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等规定条款呢,不知道这位傅法官还记不记得!
这样的奇葩判决,男方当事人不愤怒才怪!每一个有基本是非良知的人看了不惊诧才怪!可谓是,天不怒人怒,人不怒天也要怒!司法改革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