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
16
年休假与探亲假辨疑
假日罗百吉 - 爱发狂
年休假与探亲假是两种不同的假,但是一些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疑惑,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本文尽量溯本追源,辨疑释惑,为有关部门提供有益参考。
一、“公休假日”仅指周休(日),不包括节假日和年休假
我国的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休息休假种类主要有工作日休息时间、工作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从周期上说落实的形式主要有日休息、周休息、节假日休息、年度休息和多年度休息(两年或四年)等。
首先需明确几个概念:“公休假”、“公休假日”“公休日”与“年休假”。查阅国家有关文件,没有找到“公休假”的正式提法,可能是大众对所有公休日和节假日以及年休假的泛称或对“公休假日”的简称。
考虑到词汇意义的时代性,本文研究者查阅了接近1980、1990年代的词典。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新华词典》、湖南出版社1993版《新编汉语词典》均未有公休假日或相关的词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10年版《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2版)和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均仅收录了用作动词的“公休”,分别解释为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节日、假日等集体休假”,如公休日。显然,顺着动词的“公休”的意义理解,公休日只是指节假日。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双色缩印版)收录了“公休日”一词,取代了作为动词的“公休”,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这个解释比较笼统,但是如果结合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这里的休息日应该是属于“休息”的周休日。
“公休假日”一词较早来源于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目前网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争议仅在是否包括节假日。
一种解释是所谓“公休假”即公休假日,如搜狗百科的“公休假”词条,包括公休日和公共假期。这里的“公休日”即劳动法第四章规定的“休息休假”时间: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时间(“休息”),“公共假期”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休假”)。
另一种解释是,公休假日即公休(日),也即只是周休日。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也证明当时并无或未普及年休假)。由此可以进一步确定,前面《现代汉语词典》(双色缩印版)收录了“公休日”一词就是指周休日了。
由此可知,该规定里公休假日是与节假日并列的假期,是不包括节假日的。
搜狗“公休假日”词条也认为,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法律保障劳动者在一周内有一次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如按工日计算,在我国全年共计52个公休日。但搜狗该词条对公休假日是否包括春节等节假日又是纠结不清的。一会认为公休假日又称“周休”,与“公休假”词条存在矛盾;一会又认为包括春节等节假日,最后,只好在附上一句:“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解释公休假日是否包含节假日”(清明、五一、端午、国庆、春节,其实不然,《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就明确了。
可见,搜狗的解释不够明确和权威,只能以国家正式文件为依据。不仅如此,当词典的解释不明确或者与实际文件有出入时,也应该以文件的表述为准。
公休假日更不可能包括年休假。因为事实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施行的时候,还没有普遍实行年休假制度,国务院规定也不可能把试点中的年休假包含进去。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当时国家没有或没有普及年休假。
因此,可以明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所说“公休假日”既不包括春节等节假日的,也不包括年休假,仅指公休(日),即每周休息时间。
二、带薪年休假与探亲假探微
下面具体从8个方面来分析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与探亲假的区别。
1.探亲假和年休假是并行的传统假种,但后者施行不如前者好,且现有年休假是“扩大”“改良”假种
从历史背景看,我国早在1958年2月9日就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开始实行职工探亲制度,探亲假制度只是探亲制度的一部分。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施行时,全国的正式职工都还属于体制内的,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体制外之说,因此探亲假是全体劳动者(职工)的假(具体操作上有职工同亲属居住地距离的条件限制,实现形式有所不同)。
年休假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初期曾在部分单位中试行过,后因经济条件限制而停止。改革开放后,国家在机关中恢复带薪年休假的试点,直到1989年因政治、经济形势需要暂停,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的通知》予以恢复,语境也都是体制内,但因缺乏具体实施办法,企业普遍未实行。加之改革开放后,出现了非体制内的职工(如私企、民非单位、个体户的员工),为保证其休息权,1992年国家正式实施带薪休假体制改革,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签署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但是在很多单位实施得不是很好。
2.针对的对象或享受假期的主体以及“职工”的范围不同
探亲假针对的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一句话,都是体制内职工,而现行年休假针对的是除了以上人员外,还包括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而且主要是为解决后者不能休假的的问题。因此“职工”所指的人员对象是不同的。简单说,年休假是体制内外全体劳动者的假,而探亲假是体制内干部职工的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前的特定的时期,企业职工指公私合营 企业职工)。
3.现行年休假比探亲假出现晚,但并未取代探亲假,二者不相冲突
虽然探亲假制度和年休假制度早在1950年代就分别确立或试行了,但现行文件产生的时间不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批准并施行至今,而年休假一词最早提及的文件是1991年的《关于职工休假的通知》,且休假主体和现在不完全相同,直到2008年1月1日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正式确立了全体劳动者年休假制度。但该年休假条例与探亲假规定并未发生冲突,更未否定前面的探亲假规定,在法律效力上,探亲假制度继续有效,而且应该优先。
4.探亲假的含金量远高于年休假
假期长短悬殊。探亲假包括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已婚人士探配偶假、探父母假和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未婚人士的探父母假。前者分别为30天、20天,外加路途假;后者为20天,外加路途假,如果两年一休为45天,外加路路途。而年休假最长为15天,最短为5天(不含节假日),二者休假时间悬殊。
此外,费用报销待遇不同。探亲家可以按规定报销相应路费,而年休假不能。
5.年休假法律意味和假期意义更强一些,探亲假的政策性和制度关怀感更强些
从性质上看,作为全体劳动者享有的年休假写进了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如不给休假依法须有经济补助(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探亲假制度只是作为干部职工福利政策的探亲制度的一部分,其政策福利体制优越上的意义远大于假期上的意义,不休探亲假则无补偿。
6.休假的地点及其要求不同
年休假一般是在原地休,探亲假是在异地休。如果休年休假期间要离开单位驻地,一般都是要求另行报告的。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指出“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离开驻地也都是要求另外报告的。
7.现行文件明确规定探亲假制度和年休假制度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签署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后,国家人事部据此也相应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9号令),为避免混乱,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后,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就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的年休假与探亲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抵冲的问题,法制办认为有道理,条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8.长期以来各机关实践都将探亲假与年休假作为两种不同的福利让干部职工享有
探亲制度是党和国家关心干部职工的一项政策性福利制度。由于国家干部职工工作的公务性,他们经常需要加班,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而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应支付不低于150%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200%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300%报酬等条款也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但他们绝大多数人觉悟高,讲风格、识大体,没有怨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探亲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平衡和安抚政策。虽然有人咨询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表示对这一政策的执行未作明确要求,但是也未作明确禁止。既然前有规定,后有实践惯例,法无禁止即可为,应该继续同时保留两种休假制度。
三、不合理以能否在公休假日团聚作为是否享受探亲假的依据会带来诸多问题
如果以能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作为是否休探亲家的依据,行不行呢?持肯定的代表意见者认为利用公休假完全可以实现探亲假团圆的目的,表面上理由很足,但实际上不仅存在对“公休假日”的误读(误以为包括公休假,前面已阐述),而且与休假的初衷和以人为本的关怀相矛盾。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规定中确实提到“在公休假日团聚”,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解释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姑且先不论“公休假日”是指公休日的事实,如果真如以上代表性意见认为,只要利用“公休假日”(这种意见主要指公休假)能够过一晚就算团聚,那么问题来了:
1.干部职工都难以休探亲假,不利于干部职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长期实行的干部职工相关制度之一的探亲(假)制度将形同虚设,等同取消,这将造成部分工龄较短且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真正需要探亲假的的干部、职工最长10年内无法与父母、配偶充分团聚,影响家庭和睦,甚至无法生育后代。
不妨简单测算一下:如果公休假日指年休假,对于这部分人员中的未婚年轻干部来说,10年以内,他们每年年休假都只有5天假,如果他们的父母和配偶离单位距离遥远、交通又不不便,气候条件还受限制,比如新疆,仅有这5天的时间,最可能情况是连行程时间都还不够,除非像探亲假一样,另外给一个路程假,但这又是不符合规定的(不要说还有周六周日节假日,那个不算入公休假,用来出省也不受法规政策纪律保障,且需经请示同意,严格来说是另一回事。即使算上,不影响测算结果的性质)。即使大多数人在一两天之内到家(但得坐飞机,时间安排衔接好,不出晚点等差错),那么在家停留的时间仅1到3天,一年里这1-3天时间的“团聚”算什么团聚?毫无疑问会造成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和睦。而且就数千元的交通费来说,经济代价是不是也大了点?
特别是对那些分居的配偶,一年到头就指望这1到3天过下夫妻生活,这么短的时间,这么紧张的气氛,还得把握好女方生理期规律,这叫夫妻团聚?恐怕连孩子都难怀上,还谈什么革命后代。而且,无论对父母还是配偶,10年都是如此。这样的规定且不说不符合我们的干部政策,连基本的人道都体现不了。
2.激发单位矛盾。几十年来,探亲制度普遍施行得很好,探亲假已成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奶酪”,一旦取消,不仅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将激发单位与干部职工的矛盾。如干部职工滋生对立情绪,奉献精神减弱,斤斤计较思想增强,劳动法等相关保证职工的规定,也都会被干部职工盯得更紧,需要严格落实,如劳动法规定(日)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应支付不低于150%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安排补休应支付不低于200%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300%报酬,基本上没有落实,以前也基本上没人认真计较,如果不合理地抠字眼取消探亲假,那会是什么情况就不好说了。
3.带来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年休假本身就是要求在原地休的,利用来探亲,本身与规定不合,实际上难以操作,不合常情,且在异地的来去匆匆中也隐藏着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总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初衷是为“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而这些职工与亲属在公休假日的团聚指的是日常的团聚,至少是一周一次的,不是一年一次的。实际操作中,亲属不住在一起的本地人员一般不给休探亲假,依据就是亲属住地与职工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够远,可以利用周六、周日回去,并能至少住一个晚上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以实现日常团聚的目的,这是合理的。但把团聚理解为一年里能住一个晚上或休息半个白天,因而取消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职工的探亲假,这不仅错误地理解了公休假日的概念,而且曲解了规定关心干部的本意和宗旨,也是有违人道常情的。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休假时间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在一定时间还有拉动经济的作用。我们制定息休假制度,初衷一定是要惠及到所有人,而不是让一个单位有理由剥夺大部分人的利益。现在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尚无规定。从社会进步看,现在要做的,不是考虑取消已有探亲假,而是怎么让更多的人享受探亲家,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解读好年休假、探亲假的来龙去脉和相互关系,执行好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确保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作者系海南省预防犯罪研究会特约研究员,2001年获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图片来自网络)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ffad2d4ae4da4585a041abf66e74753c.shtml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
http://www.gov.cn/zwgk/2013-12/11/content_2546227.htm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7/content_9543.htm
公休假-360百科
https://m.baike.so.com/doc/5537155-5755265.html
公休假日_360百科
https://baike.so.com/doc/6967899-7190570.html
带薪休假_360百科
https://baike.so.com/doc/5567092-5782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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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td.gdufs.edu.cn/info/1062/1887.htm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律快车法律法规
https://law.lawtime.cn/d561843566937.html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_【快资讯】
https://www.360kuai.com/pc/9f2d403418a6eba73?cota=4&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2019年江西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规定【全文】
http://www.creditsailing.com/HuiMinZhengCe/718504.html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0207/20020700031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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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docin.com/p-434485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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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ingbian.gov.cn/gk/fgwj/bxfg/42088.htm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2007-12/16/content_2602498.htm
Feb
3
疑案研讨:请傅法官给草民释释法,每月3小时的探视时间是怎么精准计算出来的?
千古奇谭 传媒沙龙 1月16日
最近,海口市中院作出了一起令法律界人士哗然的抚养权争夺案终审判决。我们先不必去理会这当事双方的是是非非,至少从文书看,双方当事人工作都还算体面,不是天天想干违法犯罪勾当之徒。那么这判决奇葩在哪呢?
让我们先看看这判决:“上诉人×××(孩子父亲)可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孩子母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三小时为限,以×××(儿子)经常居住地或由××(孩子母亲)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见(2019)琼01民终3844号,审判长:傅萍)。
各位朋友,各位法律界大咖,请问你们见过这样的在时间、地点上如此苛刻如此处心积虑地进行详细规定的判决吗?
插一句交待背景资料的话,当事双方均为再婚,且都已生育过孩子,且女方有一女儿的抚养权,而男方未获孩子抚养权。案件双方争夺的是共同生育的儿子的抚养权。女方起诉离婚时孩子近3岁,出生后到立案前一直在男方小区生活,期间双方分居两年,主要由孩子奶奶和父亲照看(案前女方以带孩子吃饭为由从奶奶手中把孩子接走不再送来)。
由于该案一审判决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但未明确探视时间,女方以此为由继续把持孩子不给男方探视,男方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可以说,这样的苛刻的奇葩判决,不仅随便在身边或法律文书库中抽样调查都绝难遇到一个案例!即便同样是该案女方当事人在之前与前夫争夺女儿的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给同样未获抚养权的男方的探视权是“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早上9点至晚上20点”对孩子进行探望,也并未限制地点(见(2014)美民一初字第2207号)!何况本案中从文书上看,无论生活环境、学习条件、收入水平男方的抚养条件还更比其前夫的情况更好一些!但是判决怎么差别如此之大?
这一判决让男方乃至法律界人士都难以理解,男当事人打电话请其解释法律依据,傅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接与男当事人交流,更不用说耐心释法和对男当事人进行适当安抚了,这让男当事人更加愤怒,进而先后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
先不说案件的其他方面,仅说这样的判决词,着实让人不解,不仅当事人,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其他市民也都希望该案的审判长傅大法官出来走几步,给广大吃瓜群众普普法:您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一个孩子3年来一直在父亲小区生活,主要由奶奶帮助男方照看。离婚后,结果男方不仅未获抚养权,而且连探视权在男方看来都几乎等同于完全剥夺,这其中的反差不是一般的大!尽管我们很想知道法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超常情越常理的判决,公众也无从得知到底判决前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因素对结果造成如此反常的影响,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
即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都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的,而且会见的时间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而宽管级罪犯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那么,问题自然就来了:即使这个男方当事人是个服刑罪犯,他也有这些会见亲属的基本权利和时间保障(从利于改造来说也应该),何况孩子还有一个天天带他的奶奶。即使你不希望孩子见“罪犯”,那么对作为抚养了孩子3年的同为女性的奶奶,难道这位女性的审判人员就没有了一点点基本的同理心了?
回顾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之后,更多的女性法官走上了司法岗位,这本身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女性法官由于男女性别的天然差别,总体上更具有耐心、细心、同情心等性别特质,确实在某些审判领域具有男性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女性视角的态度和看法,也即审判风格,如涉及婚姻、家庭、弱势群体等情感因素较多的案件的审判和调解方面,比男性更能提高案件的质量,更能优化我国法官配置结构。
但是傅大法官作为法律人士眼里的老法官,却似乎没有把女性的这种审判、调解优势发挥出来,而是完全站在女性的立场上,处心积虑地片面为女方当事人着想,甚至不惜越厨代庖,把男方当事人的利益置于脑后,作出女方当事人都没有要求的精确、苛刻的、“周到”的、超诉讼要求的奇葩判决,这不能不说是其他法律界人士甚至连让她的同行们都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指不定是要载入史册的!
应该说,在判决时,法官本应谨慎对待孩子的抚养权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男方本身有充分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男方合理合法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即使想继续坚持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也必须明确法律准绳和事实依据,并在探视权上充分考虑男方作为天天与孩子生活一方亲人的感受和接受程度!(文书表明,男方主张抚养权给女方的探视时间是每月4次,每次1天,或每月2次,每次2天)
尤其是男方多次反映女方把持孩子,非法剥夺与孩子见面的权利,在一审后女方又拒绝男方探视,二审时男方要求法庭考虑这个因素对男方探视权执行的影响,法官应该予以重视,充分评估执行难的风险,考虑男方的合理诉求,作出更合情合理的判决,至少要确保男方的起码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双方在女方小区曾发生过多次争执,且男方也反映女方把持孩子不让男方见孩子时曾以男方闹事为由叫来保安粗暴驱赶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如果探视地限在女方小区,势必让双方尴尬,可能产生新的矛盾,法官应该避免这种不利于探视的规定。
可惜的是,这位女法官并没有这样做。判决书表现出来的是,法庭并未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做如此细致的调查和考虑,或许是主客观上条件不允许。虽然不这么做看似也没有问题,但这种行为本身就已与“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谐”等法治精神和价值要义以及司法改革实现人员合理分流配置的初衷若即若离了,更遑论她未在时间上对男方作出更多更大的安抚性补偿,反而作出了比女方诉求更具体、更精确(到小时)、更苛刻(每月只有3小时且需在本市区指定地点)的判决,这岂不更加挑起男方的愤恨情绪,挑战社会公众的心理情感、公序良俗乃至法律的初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吗?
我们就纳闷了:法院让更多女法官审理婚姻案件看重的就是女性的优势,怎么具体到了这里就找不到一丁点体现了呢?这样反常的判决,别说什么法律是有温度的(有也是单方个别感知的),也别说要体现法律的初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更别说实现“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产生良好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了,就说最基本的人性、人性,这里拿起高倍放大镜,能看到几丝几毫?
再从审判效率、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角度来说,由于案件的审判过程表现得粗放和投入不够,该案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危害。且在本案调解环节,男方同意进行调解,又提交了作出很大让步的调解意见书,请法庭调解,但是法庭并未召集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是简单以女方拒绝调解为由放弃了努力,貌似节省了时间、精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结果导致男方当事人只得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这除了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外,也增加法院的司法成本,降低了法院总体的审判效率!
这跟影片《南平红荔》 讲述的 詹法官(女法官)处理一系列案件所展示的女性优势相差太远了!
任何孩子抚养权的判决理应以有利孩子的成长为导向,本案相关材料表明,孩子3年来生活在男方小区,主要由奶奶和父亲照看(女方曾当庭承认在双方分居两年多时间里随男方生活),从孩子、奶奶、父亲几乎天天见面到每月只能见1次,平均每周才45分钟(且还难以执行),这样的变化对孩子有利吗?说好的司法解释关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等规定条款呢,不知道这位傅法官还记不记得!
这样的奇葩判决,男方当事人不愤怒才怪!每一个有基本是非良知的人看了不惊诧才怪!可谓是,天不怒人怒,人不怒天也要怒!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千古奇谭 传媒沙龙 1月16日
最近,海口市中院作出了一起令法律界人士哗然的抚养权争夺案终审判决。我们先不必去理会这当事双方的是是非非,至少从文书看,双方当事人工作都还算体面,不是天天想干违法犯罪勾当之徒。那么这判决奇葩在哪呢?
让我们先看看这判决:“上诉人×××(孩子父亲)可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孩子母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三小时为限,以×××(儿子)经常居住地或由××(孩子母亲)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见(2019)琼01民终3844号,审判长:傅萍)。
各位朋友,各位法律界大咖,请问你们见过这样的在时间、地点上如此苛刻如此处心积虑地进行详细规定的判决吗?
插一句交待背景资料的话,当事双方均为再婚,且都已生育过孩子,且女方有一女儿的抚养权,而男方未获孩子抚养权。案件双方争夺的是共同生育的儿子的抚养权。女方起诉离婚时孩子近3岁,出生后到立案前一直在男方小区生活,期间双方分居两年,主要由孩子奶奶和父亲照看(案前女方以带孩子吃饭为由从奶奶手中把孩子接走不再送来)。
由于该案一审判决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女方,但未明确探视时间,女方以此为由继续把持孩子不给男方探视,男方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可以说,这样的苛刻的奇葩判决,不仅随便在身边或法律文书库中抽样调查都绝难遇到一个案例!即便同样是该案女方当事人在之前与前夫争夺女儿的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给同样未获抚养权的男方的探视权是“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早上9点至晚上20点”对孩子进行探望,也并未限制地点(见(2014)美民一初字第2207号)!何况本案中从文书上看,无论生活环境、学习条件、收入水平男方的抚养条件还更比其前夫的情况更好一些!但是判决怎么差别如此之大?
这一判决让男方乃至法律界人士都难以理解,男当事人打电话请其解释法律依据,傅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接与男当事人交流,更不用说耐心释法和对男当事人进行适当安抚了,这让男当事人更加愤怒,进而先后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
先不说案件的其他方面,仅说这样的判决词,着实让人不解,不仅当事人,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其他市民也都希望该案的审判长傅大法官出来走几步,给广大吃瓜群众普普法:您究竟是怎么做到的?
一个孩子3年来一直在父亲小区生活,主要由奶奶帮助男方照看。离婚后,结果男方不仅未获抚养权,而且连探视权在男方看来都几乎等同于完全剥夺,这其中的反差不是一般的大!尽管我们很想知道法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超常情越常理的判决,公众也无从得知到底判决前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因素对结果造成如此反常的影响,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
即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都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的,而且会见的时间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而宽管级罪犯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还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那么,问题自然就来了:即使这个男方当事人是个服刑罪犯,他也有这些会见亲属的基本权利和时间保障(从利于改造来说也应该),何况孩子还有一个天天带他的奶奶。即使你不希望孩子见“罪犯”,那么对作为抚养了孩子3年的同为女性的奶奶,难道这位女性的审判人员就没有了一点点基本的同理心了?
回顾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之后,更多的女性法官走上了司法岗位,这本身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女性法官由于男女性别的天然差别,总体上更具有耐心、细心、同情心等性别特质,确实在某些审判领域具有男性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女性视角的态度和看法,也即审判风格,如涉及婚姻、家庭、弱势群体等情感因素较多的案件的审判和调解方面,比男性更能提高案件的质量,更能优化我国法官配置结构。
但是傅大法官作为法律人士眼里的老法官,却似乎没有把女性的这种审判、调解优势发挥出来,而是完全站在女性的立场上,处心积虑地片面为女方当事人着想,甚至不惜越厨代庖,把男方当事人的利益置于脑后,作出女方当事人都没有要求的精确、苛刻的、“周到”的、超诉讼要求的奇葩判决,这不能不说是其他法律界人士甚至连让她的同行们都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指不定是要载入史册的!
应该说,在判决时,法官本应谨慎对待孩子的抚养权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男方本身有充分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男方合理合法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即使想继续坚持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也必须明确法律准绳和事实依据,并在探视权上充分考虑男方作为天天与孩子生活一方亲人的感受和接受程度!(文书表明,男方主张抚养权给女方的探视时间是每月4次,每次1天,或每月2次,每次2天)
尤其是男方多次反映女方把持孩子,非法剥夺与孩子见面的权利,在一审后女方又拒绝男方探视,二审时男方要求法庭考虑这个因素对男方探视权执行的影响,法官应该予以重视,充分评估执行难的风险,考虑男方的合理诉求,作出更合情合理的判决,至少要确保男方的起码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双方在女方小区曾发生过多次争执,且男方也反映女方把持孩子不让男方见孩子时曾以男方闹事为由叫来保安粗暴驱赶孩子的父亲和奶奶,如果探视地限在女方小区,势必让双方尴尬,可能产生新的矛盾,法官应该避免这种不利于探视的规定。
可惜的是,这位女法官并没有这样做。判决书表现出来的是,法庭并未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做如此细致的调查和考虑,或许是主客观上条件不允许。虽然不这么做看似也没有问题,但这种行为本身就已与“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谐”等法治精神和价值要义以及司法改革实现人员合理分流配置的初衷若即若离了,更遑论她未在时间上对男方作出更多更大的安抚性补偿,反而作出了比女方诉求更具体、更精确(到小时)、更苛刻(每月只有3小时且需在本市区指定地点)的判决,这岂不更加挑起男方的愤恨情绪,挑战社会公众的心理情感、公序良俗乃至法律的初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吗?
我们就纳闷了:法院让更多女法官审理婚姻案件看重的就是女性的优势,怎么具体到了这里就找不到一丁点体现了呢?这样反常的判决,别说什么法律是有温度的(有也是单方个别感知的),也别说要体现法律的初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更别说实现“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产生良好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了,就说最基本的人性、人性,这里拿起高倍放大镜,能看到几丝几毫?
再从审判效率、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角度来说,由于案件的审判过程表现得粗放和投入不够,该案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危害。且在本案调解环节,男方同意进行调解,又提交了作出很大让步的调解意见书,请法庭调解,但是法庭并未召集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是简单以女方拒绝调解为由放弃了努力,貌似节省了时间、精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结果导致男方当事人只得采取了信访和申请再审等形式维权,这除了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外,也增加法院的司法成本,降低了法院总体的审判效率!
这跟影片《南平红荔》 讲述的 詹法官(女法官)处理一系列案件所展示的女性优势相差太远了!
任何孩子抚养权的判决理应以有利孩子的成长为导向,本案相关材料表明,孩子3年来生活在男方小区,主要由奶奶和父亲照看(女方曾当庭承认在双方分居两年多时间里随男方生活),从孩子、奶奶、父亲几乎天天见面到每月只能见1次,平均每周才45分钟(且还难以执行),这样的变化对孩子有利吗?说好的司法解释关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等规定条款呢,不知道这位傅法官还记不记得!
这样的奇葩判决,男方当事人不愤怒才怪!每一个有基本是非良知的人看了不惊诧才怪!可谓是,天不怒人怒,人不怒天也要怒!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Sep
4
详细解读为何“左手礼”为误解
9月3日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中,习大大一个左手示意的手势被网民截图并在网上为流传,引起广泛的关注。
浏览发现,最早的相关舆论是质疑习大大为何用左手敬礼,引发网民在微信圈大量转发。随后,微博马上出现了解释:“习总书记亲切地向官兵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左侧时,他用右手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右侧时,他用左手打招呼,是对官兵的尊重。”(@书相满心)这个说法被网友点赞,称来得及时并且合理。
同时,又有网友大秀中华传统文化:习总书记为什么左手敬礼?解释一一“吉事尚左,凶事尚右”(《道德经》),七十周年纪念庆典为吉事,所以用左手为宜。打仗作战以及军事活动被定义为凶事,一般右手敬礼。
网友还提出了另外一说——《逸周书.武顺》:“天道尚左,日月西移”,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这是天道,也是人间正道,习总按照中国古代传统“天道尚左,左为贵”,举左手敬礼,应该有深刻含义。注意了没有,今天习大大敬礼一直用左手,最后用了右手: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习大大这是先礼后兵的暗示啊!
此二说似乎很有善意,也有传统文化气息,与佛教以左手为净手异曲同工,充满正能量,但让人遗憾的是,仔细观看录像,人们不难发现:一是所谓左手礼确实只是小幅度招手示意的动作而已,而且央视的解说也明确告知是招手示意。二是用哪只手并无深意,视现场受阅部队的现场位置而定——在身左侧用右手,在身右侧用左手。
从直播画面可以看到,阅兵式上受阅官兵在街道一侧就位,从天安门出发到返回,习主席要两次经过受阅部队。第一次经过部队时,部队在其左侧,习主席使用阅兵语言与官兵互动,无任何手势。第二次经过部队,是在从阅兵路线折返点返回之后,此时部队在其右侧,习主席不需再使用阅兵语言,而改用手势致意,自然要用左手,而且从生活习惯和常识来说也只能用左手,除非他向右转身。尤为关键的是,整个过程他并非只用左手,而且也用右手——就在即将返回天安门城楼时,他的左右都有观礼人员,这时他改用右手招手示意,而且时而转身向其右侧观礼人员招手示意,招手幅度较大。由此可见,以上出现的几种解释中,微博上@书香满心的解释相对比较靠谱。(以下两图分别展示习主席是在回程上“左右开弓”示意,微信题图为转身用右手招手示意。)
同时,众所周知,军人以右手举手礼为日常军礼(右手伤残等特殊情况下才用左手),习主席虽贵为军委主席,但并不是军人,一般而言,他是不用敬礼的。而且身为军委主席,用哪只手敬礼的常识和在着非正式军装时敬不敬礼的规定,他不会不懂。他也不是老兵,不会存在无意识敬礼的职业习惯。此外,从技术角度而言,敬礼须用中指微贴太阳穴,他的招手动作也够不上敬礼的技术要求。后来又有网友贴出了建国60周年时胡主席敬礼的照片,纵观历次阅兵,非军人出身的军委主席对前来报告的阅兵指挥回以军礼,而且明显可以看出其敬礼姿势是很正式的,并未伴随阅兵的整个过程,这应该是个临时自由决定的特例,无可比性和参照性。相反,如果习主席这次也要行军礼,那么他该怎么使用举手礼呢?请看他身后陪同的总指挥,他在第一次经过部队始终回以军礼,而第二次经过部队时不再行军礼。习主席若是行军礼,情形也应该和他一样,不会恰好相反吧。由此也可反证“左手礼”解读为误读。(以下两图分别是显示陪同阅兵的军队指挥人员是如何行礼的:去程敬礼,回程不敬。)
因此,可以充分地得出结论:习主席根本就不是在敬军礼,这个所谓“左手礼”就是很简单招手示意动作而已,即使文人墨客提出再有讲究的说法,也只能是牵强附会的解读,丝毫改变不了招手示意的事实。人们不必过度解读,牵强附会反而会引来不必要炒作。而网民所发图片只是“断章取义”——从连续的招手动作中截了一个角度类似敬礼的招手画面罢了。其动机可能确实出于对相关常识知之甚少又不愿深入了解情况而心存疑惑,或者只是想逗逗乐子,无意中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虽不一定出于恶意,但还是值得注意的。如果确系有人以此制造舆论,想误导网民,影响阅兵的氛围,就更需认真应对了。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关注,科学应对,不能因为善意而纵容,以免授人以柄,更不能疏忽大意,影响阅兵大局。(图片截自视频)
担心的事开始出现了
正如昨天上午在文章中分析所料,对左手礼的过度解读今天遭到批评了。 这里转两条微信:
之一
斯大林读了高尔基的《少女与死神》一书后批示:这本书写得比歌德的《浮士德》还要强有力,爱情战胜死亡。约(瑟夫)·斯大林。按苏联当时的规定,凡斯大林写的东西,除应保密者外,都要及时公之于世,让党政军民认真学习。这个批示自然也不能例外。然而,斯大林批语中的“爱情”一词末尾却少了一个字母。为此,有关人员手足无措,谁也不敢改动领袖的东西,谁也不敢去询问斯大林本人。当时有两位教授为此专门在《真理报》撰文展开论证:“世界上存在着腐朽没落的资产阶级爱情以及健康新生的无产阶级爱情,两个爱情截然不同,拼写岂能一样?”文章清样出来后,编辑为防万一,决定还是让斯大林过目一下。斯大林读后,立马又作了一个批示:“笨蛋,此系笔误!约·斯大林。”
之二
阅兵上,习以左手行礼,有文人才子引《道德经》阐释,头头是道,结果被《人民日报》打脸,可谓典型的马屁拍到马腿了。细思之,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必然养育出的迂腐与奴性。中国传统文人的价值观就是为权威做诠释,为帝王考证道统。这正是我警惕中国文化的原因——非不美,实有毒。
对于微信中的批评意见,请读者审慎参考,明辨是非。笔者引用此二微信,不表示本人赞同,仅以此证明上述文章预判的参考价值,并些许感到自豪:在人民日报辟谣之前,自己做了力所能及的事。
9月3日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中,习大大一个左手示意的手势被网民截图并在网上为流传,引起广泛的关注。
浏览发现,最早的相关舆论是质疑习大大为何用左手敬礼,引发网民在微信圈大量转发。随后,微博马上出现了解释:“习总书记亲切地向官兵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左侧时,他用右手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右侧时,他用左手打招呼,是对官兵的尊重。”(@书相满心)这个说法被网友点赞,称来得及时并且合理。
同时,又有网友大秀中华传统文化:习总书记为什么左手敬礼?解释一一“吉事尚左,凶事尚右”(《道德经》),七十周年纪念庆典为吉事,所以用左手为宜。打仗作战以及军事活动被定义为凶事,一般右手敬礼。
网友还提出了另外一说——《逸周书.武顺》:“天道尚左,日月西移”,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这是天道,也是人间正道,习总按照中国古代传统“天道尚左,左为贵”,举左手敬礼,应该有深刻含义。注意了没有,今天习大大敬礼一直用左手,最后用了右手: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习大大这是先礼后兵的暗示啊!
此二说似乎很有善意,也有传统文化气息,与佛教以左手为净手异曲同工,充满正能量,但让人遗憾的是,仔细观看录像,人们不难发现:一是所谓左手礼确实只是小幅度招手示意的动作而已,而且央视的解说也明确告知是招手示意。二是用哪只手并无深意,视现场受阅部队的现场位置而定——在身左侧用右手,在身右侧用左手。
从直播画面可以看到,阅兵式上受阅官兵在街道一侧就位,从天安门出发到返回,习主席要两次经过受阅部队。第一次经过部队时,部队在其左侧,习主席使用阅兵语言与官兵互动,无任何手势。第二次经过部队,是在从阅兵路线折返点返回之后,此时部队在其右侧,习主席不需再使用阅兵语言,而改用手势致意,自然要用左手,而且从生活习惯和常识来说也只能用左手,除非他向右转身。尤为关键的是,整个过程他并非只用左手,而且也用右手——就在即将返回天安门城楼时,他的左右都有观礼人员,这时他改用右手招手示意,而且时而转身向其右侧观礼人员招手示意,招手幅度较大。由此可见,以上出现的几种解释中,微博上@书香满心的解释相对比较靠谱。(以下两图分别展示习主席是在回程上“左右开弓”示意,微信题图为转身用右手招手示意。)
同时,众所周知,军人以右手举手礼为日常军礼(右手伤残等特殊情况下才用左手),习主席虽贵为军委主席,但并不是军人,一般而言,他是不用敬礼的。而且身为军委主席,用哪只手敬礼的常识和在着非正式军装时敬不敬礼的规定,他不会不懂。他也不是老兵,不会存在无意识敬礼的职业习惯。此外,从技术角度而言,敬礼须用中指微贴太阳穴,他的招手动作也够不上敬礼的技术要求。后来又有网友贴出了建国60周年时胡主席敬礼的照片,纵观历次阅兵,非军人出身的军委主席对前来报告的阅兵指挥回以军礼,而且明显可以看出其敬礼姿势是很正式的,并未伴随阅兵的整个过程,这应该是个临时自由决定的特例,无可比性和参照性。相反,如果习主席这次也要行军礼,那么他该怎么使用举手礼呢?请看他身后陪同的总指挥,他在第一次经过部队始终回以军礼,而第二次经过部队时不再行军礼。习主席若是行军礼,情形也应该和他一样,不会恰好相反吧。由此也可反证“左手礼”解读为误读。(以下两图分别是显示陪同阅兵的军队指挥人员是如何行礼的:去程敬礼,回程不敬。)
因此,可以充分地得出结论:习主席根本就不是在敬军礼,这个所谓“左手礼”就是很简单招手示意动作而已,即使文人墨客提出再有讲究的说法,也只能是牵强附会的解读,丝毫改变不了招手示意的事实。人们不必过度解读,牵强附会反而会引来不必要炒作。而网民所发图片只是“断章取义”——从连续的招手动作中截了一个角度类似敬礼的招手画面罢了。其动机可能确实出于对相关常识知之甚少又不愿深入了解情况而心存疑惑,或者只是想逗逗乐子,无意中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虽不一定出于恶意,但还是值得注意的。如果确系有人以此制造舆论,想误导网民,影响阅兵的氛围,就更需认真应对了。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关注,科学应对,不能因为善意而纵容,以免授人以柄,更不能疏忽大意,影响阅兵大局。(图片截自视频)
担心的事开始出现了
正如昨天上午在文章中分析所料,对左手礼的过度解读今天遭到批评了。 这里转两条微信:
之一
斯大林读了高尔基的《少女与死神》一书后批示:这本书写得比歌德的《浮士德》还要强有力,爱情战胜死亡。约(瑟夫)·斯大林。按苏联当时的规定,凡斯大林写的东西,除应保密者外,都要及时公之于世,让党政军民认真学习。这个批示自然也不能例外。然而,斯大林批语中的“爱情”一词末尾却少了一个字母。为此,有关人员手足无措,谁也不敢改动领袖的东西,谁也不敢去询问斯大林本人。当时有两位教授为此专门在《真理报》撰文展开论证:“世界上存在着腐朽没落的资产阶级爱情以及健康新生的无产阶级爱情,两个爱情截然不同,拼写岂能一样?”文章清样出来后,编辑为防万一,决定还是让斯大林过目一下。斯大林读后,立马又作了一个批示:“笨蛋,此系笔误!约·斯大林。”
之二
阅兵上,习以左手行礼,有文人才子引《道德经》阐释,头头是道,结果被《人民日报》打脸,可谓典型的马屁拍到马腿了。细思之,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必然养育出的迂腐与奴性。中国传统文人的价值观就是为权威做诠释,为帝王考证道统。这正是我警惕中国文化的原因——非不美,实有毒。
对于微信中的批评意见,请读者审慎参考,明辨是非。笔者引用此二微信,不表示本人赞同,仅以此证明上述文章预判的参考价值,并些许感到自豪:在人民日报辟谣之前,自己做了力所能及的事。
Sep
3
勿需过度解读左手示意
——抗战阅兵“左手敬礼”网上相关舆论快评
9月3日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中,习大大一个左手示意的手势被网民截图并在网上为流传,引起广泛的关注。
浏览发现,最早的相关舆论是质疑习大大为何用左手敬礼,引发网民在微信圈大量转发。随后,微博马上出现了解释:“习总书记亲切地向官兵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左侧时,他用右手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右侧时,他用左手打招呼。是对官兵的尊重。”这个说法被网友点赞,称来得及时并且合理。
同时,又有网友大秀中华传统文化:习总书记为什么左手敬礼?解释一一“吉事尚左,凶事尚右”(《道德经》),七十周年纪念庆典为吉事,所以用左手为宜。打仗作战以及军事活动被定义为凶事,一般右手敬礼。
网友还提出了另外一说——《逸周书.武顺》:“天道尚左,日月西移”,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这是天道,也是人间正道,习总按照中国古代传统“天道尚左,左为贵”,举左手敬礼,应该有深刻含义。注意了没有,今天习大大敬礼一直用左手,最后用了右手: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习大大这是先礼后兵的暗示啊!
此二说似乎很有善意,也有传统文化气息,与佛教以左手为净手异曲同工,充满正能量,但让人遗憾的是,仔细观看录像,人们发现习总此举出现在从阅兵路线折返点返回之后,此时习总不需再使用阅兵语言,而改用手势致意。尤为关键的是,他并非只用左手,而且也用右手。但是左是右视部队在右还是在左而定——在身左侧用右手,在身右侧用左手。因此,他根本就不是在敬军礼,即使再有讲究的说法,也只能是牵强附会的解读,丝毫改变不了招手示意的事实。
同时,众所周知,习总虽贵为军委主席,但并不是军人,他是不用敬礼的。而且身为军委主席,敬不敬礼的规定, 他不会不懂;他也不是老兵,不会存在无意识敬礼的职业习惯。因此, 这个动作就是招手示意而已,很简单的动作,不必过度解读, 牵强附会反而会引来不必要炒作。网民所发图片只是“断章取义”——截了一个角度类似敬礼的招手画面而已,以此想误导网民,虽不一定出于恶意,但还是值得注意的。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应读,不能因为善意而纵容,以免授人以柄。
——抗战阅兵“左手敬礼”网上相关舆论快评
9月3日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中,习大大一个左手示意的手势被网民截图并在网上为流传,引起广泛的关注。
浏览发现,最早的相关舆论是质疑习大大为何用左手敬礼,引发网民在微信圈大量转发。随后,微博马上出现了解释:“习总书记亲切地向官兵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左侧时,他用右手打招呼;当官兵在其右侧时,他用左手打招呼。是对官兵的尊重。”这个说法被网友点赞,称来得及时并且合理。
同时,又有网友大秀中华传统文化:习总书记为什么左手敬礼?解释一一“吉事尚左,凶事尚右”(《道德经》),七十周年纪念庆典为吉事,所以用左手为宜。打仗作战以及军事活动被定义为凶事,一般右手敬礼。
网友还提出了另外一说——《逸周书.武顺》:“天道尚左,日月西移”,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这是天道,也是人间正道,习总按照中国古代传统“天道尚左,左为贵”,举左手敬礼,应该有深刻含义。注意了没有,今天习大大敬礼一直用左手,最后用了右手: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习大大这是先礼后兵的暗示啊!
此二说似乎很有善意,也有传统文化气息,与佛教以左手为净手异曲同工,充满正能量,但让人遗憾的是,仔细观看录像,人们发现习总此举出现在从阅兵路线折返点返回之后,此时习总不需再使用阅兵语言,而改用手势致意。尤为关键的是,他并非只用左手,而且也用右手。但是左是右视部队在右还是在左而定——在身左侧用右手,在身右侧用左手。因此,他根本就不是在敬军礼,即使再有讲究的说法,也只能是牵强附会的解读,丝毫改变不了招手示意的事实。
同时,众所周知,习总虽贵为军委主席,但并不是军人,他是不用敬礼的。而且身为军委主席,敬不敬礼的规定, 他不会不懂;他也不是老兵,不会存在无意识敬礼的职业习惯。因此, 这个动作就是招手示意而已,很简单的动作,不必过度解读, 牵强附会反而会引来不必要炒作。网民所发图片只是“断章取义”——截了一个角度类似敬礼的招手画面而已,以此想误导网民,虽不一定出于恶意,但还是值得注意的。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应读,不能因为善意而纵容,以免授人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