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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7

阳光岛二三事 不指定

, 01:09 , 工作手记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0) , Via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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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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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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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8
解决美祥横路的难点,封东路口是不是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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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 经过美祥横路的行人会发现,和风江岸小区的南门口正在修建红绿灯。对此小区居民议论纷纭,有的叫好,有的质疑,看法不一。

应该说,有关部门确实发现了问题。和风江岸小区和海南广场办公区属于前后院的关系,二者只隔了两车道的一条又短又窄的小路。但是就是这条小路,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情况。而且即便从南门出入的人们想要过下马路,也经常是很难的事。虽然设有斑马线,但是主动让行的车辆很少,而像笔者亲眼见过的车辆停下来叫行人过街的情况就更少了,行人见得更多的是见了行人想过马路不减速反踩油门甚至从侧面超越让行车辆的奇怪现象。

为此,大概是去年的时候就,交通部门在这设立了让行标志和监测标志,还曾向社会通报了不让行车辆的信息。但是,此举带来的让行效果似乎不明显,交通事故也照常偶有发生。这次可能是借解决“痛点、难点、堵点”之机,有关部门下了狠心,终于出来了这个“大手笔”之作吧。

虽然说此举貌似方便了行人,也调节了进出小区车流,但小区居民担心,上下班时间因为设置红绿灯反而会造成更堵,毕竟这个红绿灯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中间,这条路又太窄太短,缓冲空间太小了!短窄的路在高峰期没有缓冲容纳几分钟停滞积聚车辆的能力,该路段很可能经常出现停车场内外排长队等红灯进出的现象。

小编关注这条路也有些时间了,对这条路的问题还算比较了解,在一些场合也提出过个人的见解。小编认为,虽然修红绿灯不失一种方法,但是并非上上策,且投入大,不如将该路的东路口封起来,把这条路作为小区的内部道路,除了继续提供南门车辆行人出入外,还可以为前来海南广场办事的人员提供临时停车。知道的人都知道,办事人员苦无停车之处久矣!

小编的理由是,往这条路走的车辆主要是南门口出入的车辆和来海南广场的办事车辆,而其他真正必须在此经过的车辆数量几乎为零(上班车辆4条路4个门都可以进出)。除开以上两类车辆,日常经过的车辆基本都属于凑热闹添堵的非必要经过车辆,它们到滨江路完全可以走附近两三百米以内的其他两条路(美祥东路、国兴大道),不算麻烦和绕道,从滨江路过来的车辆也完全通过这两条路到达目的地。

这样一来,这部分凑热闹的车辆就自然分流了,还减少了在这 路上堵车,特别是在小区南门口和广场北门口这两个交通事故多发点再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而且还解决了过马路和办事车辆停车难的问题,可谓以极小的成本带 来了最大效益,应该值得有关部门参考吧!
Jun 1
关于“未保法”的思考:奇特判决难以执行,伤害的是成人利益还是儿童利益?
——一名父亲的六一情怀和对海口市中院院长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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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周生

今天是国际儿童节,想想国际上仍有那么多儿童生活在战火纷飞、新冠病毒等肆虐的国度,而我们的老少儿童在享受着快乐时光,这是一件多么值得自豪的事情!
但是,作一个5岁孩子的父亲,我一点都快乐不起来,为什么?因为贵院对一起抚养权案的反常判决。
伴随着儿童节的快乐歌声和众多家庭的温馨气氛,我特别想问候海口中院的领导和该案的主审法官,你们可有儿女?是否正在享受或准备迎接含饴弄孙的天伦?家庭可否幸福圆满安好?今天小学、幼儿都放假了,如果你们家里有小孩子的话,虽然大人不放假,你们回到家也还得和孩子们热热闹闹地过个节吧?
但是,你们是否想过,在海口,在你们职责所在的辖区,有这么一个家庭,有这么一个父亲,因为你们判案的突出表现,六一节也没法带孩子玩耍,连春节都不能见儿子一面,一把屎一把尿带了孩子3年的奶奶在春节期间都不能和孙子团聚?甚至,从2019年春节后起,他们一年都见不到孩子3次?哪怕借助法律强制措施,但至今也有半年没见过孩子了。如果当时把抚养权判给我,这样的事都不会有。
一个月3小时,一年36小时。我不知道贵院是从哪个犄角旮旯找的依据和参照?满世界寻找类似判例也如大海捞针一无所获。
我却找到了法律对于服刑人员的探监规定,服刑犯每月有1小时会见亲人的权利,表现好的还可以增加次数和时间。
试问,我作为一个依法享有公民所有合法权利的正常市民,遵纪守法的国家干部、爱国奉献的退役军警连天经地义看望孩子的权利都被弄得像犯人会见家人了,甚至还不如?!我成了什么了?是需要限制和剥夺权利的危险分子、犯罪分子?
贵院在判决书里说,探视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融洽孩子与父母的感情,有利于孩子健康,那贵院为什么还作出这种苛刻的判决,你觉得这一个月3个小时、一年36小时的时间能够实现判决声称的设立探视权的初衷吗?
而且,仅仅是这一个月3小时的探视时间,因为你们的不合理判决都难以得到保证,需要一次次申请强制执行、复议、裁定,这就是贵院如此判决希望达到的效果?
我在一审二审中反复表达了孩子由我抚养更加合适理由、依据,也表达了如果由对方抚养我的探视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担忧及其理由、现实依据,但法院直接无视我各种合理请求和有力证据,无视双方给予对方探视条件上的巨大反差和隐藏的执行风险,贵院更是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将我的探视权规定为每月3小时!这么奇怪的判决是如何经过合议庭认定的?法官们的法律精神、常识到哪里去?贵院说一审存在不当,予以纠正,那纠正体现在哪?(还借助了申请重审、抗诉等法律渠道,无一有效,另文有叙)
孩子是双方的孩子,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无视本人更合适抚养孩子的事实基础和条件,要将抚养权给女方,那么也应该充分保障本人这一方的探视权利。
而从和谐和安抚的角度来说,对于未争得抚养权的一方,尤其是其依据和理由更充分的一方,还应该在探视权等方面予以更多的考虑,应该进行适当的倾斜和补偿。
这才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利用,这才是法律立法初衷的体现,这才是执法为民宗旨的实践,这才是对和谐社会的诠释和维护!
我想,这些道理不用来讲,你们一个个都是老法官,有多年的从业经历,而我仅仅是一名军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在政法系统工作了16年,至今又在某领域从事执法工作多年,但是我自认为对法律了解的皮毛都不够,肯定轮不到我来给各位讲道理。但是,请你们给一名案件当事人讲清楚,这是为什么?释法,这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应有之义。何况,不是案件要终身负责吗?
贵院审判的案件是这么个难执行的结果,你们觉得法院对得住自己的职责,法官对得住自己的专业素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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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早就说过,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你觉得我这样说过份吗?
在最近一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异议裁定书上,法官这么写道:“为了使探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果,探视方与协助配合义务方应当积极有效沟通,确定探视的时间与地点,保障有探视权一方享有充分的探视时间及探视地点,给予享有探视权一方与子女间有效联系感情的环境,而不是为“探视”而探视,这不是法律设立探视权的初衷。探视权是一项长期行使的权利,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登台的重要途径……”
说得多好!我很敬佩这位法官对立法本意和执法者以人为本善意的理解和融会贯通,如果每一名法官都能如此深入地理解法律,以人为本地执行法律,也就没有今天的这些不平之事,社会将增加更多和谐与快乐。
今天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起正式实施的日子。修订后的“未保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全方位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我想请教的是,如果因为不合理的判决导致执行难,导致未获抚养权一方的探视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你觉得损害的只是这一方成人的利益吗?
家庭破裂,本身已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或许孩子幼小时不觉得。但是孩子的成长是离不开父母之爱的,随着孩子的成长,这种爱的缺失带来的影响会不断表现出来。当然,也许有的伤害要等很长的时间才会慢慢出现,这意味对其人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见过太多的案例,不用赘述。
孩子的童年不能重来,孩子的成长不能重来,尤其是对一个男孩子而言,父亲的形象父爱的力量是其形成健全人格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孩子幼小,他或许不知,但是等孩子长大,或许在责怪父母的同时,每每六一时想问候各位的不必是我,而是孩子自己。
祝孩子们节日快乐,也愿你们节日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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